乡镇级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不具备直接的征地拆迁权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乡镇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尽管有官员声称,只要县市政府给予乡镇政府一份授权书,乡镇级政府便有权进行征地拆迁,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使有了县市级政府的征地拆迁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征地拆迁的行为仍然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
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法定权限受到严格的限制。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且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因此,乡镇级政府并没有征地拆迁的直接权力。
实际上,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主要是协助和监督,如:
1.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督促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2.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3.以及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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