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立案没有时间限制。
1.只要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如果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他们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解释原因。
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但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按照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案件。
如果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否则,他们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对方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应当报警,由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一旦责任认定,如果对方不赔偿损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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