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开具,一般来说,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这意味着,认定书的制作是基于事故现场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非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到场。
之所以责任认定不需要双方到场,是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客观地分析事故原因,判定各方责任。
这一过程中,即便当事人不在场,也不会影响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原则,避免了因当事人不到场而延误认定工作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意味着,从勘查现场到出具认定书,总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0日。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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