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农户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4.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联审,内容包括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
5.审批:根据各部门的联审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丈量批放: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需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7.建房与验收:农户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房,完工后应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
本站提醒您,申请批准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3.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4.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5.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原宅基地存在地址滑坡、泥石流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