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对于不同层数的商品房项目,有不同的结构工程完成要求。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9.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1.受理。开发企业按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本站提醒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要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