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9.如果合同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该合同也无效。
合同无效与效力未定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这种待定状态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也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
2.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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