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这是因为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一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形式,根据法律规定,这两种责任形式应当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因此,在违约情况下,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些条款明确了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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