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类财产是不得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国家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不能作为抵押物。
2.某些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限制。
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3.如果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抵押物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由于这些设施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作为抵押物。
5.如果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也不得抵押。因为这些财产的状态不明确或者已经被法律限制处置,因此不能作为抵押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等,也是不得抵押的。
尽管大部分财产在原则上都可以抵押,但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需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以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一并抵押。
此外,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或扣押,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如住宅、商业用房、厂房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如生产设备、汽车、船舶等;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如国有企业所有的设备等;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如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应当确保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使用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同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价值、处分方式等事项,以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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