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
1.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土地补偿款的性质和来源。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补偿形式。
2.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因此,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在这种情况下,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另一方是无权享受到土地补偿款的。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们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失地一方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
因此,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我国法律遵循一定的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在结婚登记前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些财产通常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被视为夫妻共有。
2.在处理土地补偿款这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时,法律原则需要特殊考虑。
3.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个体身份取得的,因此与之相关的土地补偿款也具有专属性。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类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益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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