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注意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也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家庭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
1.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3.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在流转过程中,受让人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4.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规定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承包方式与期限、以及经营权的合法流转,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使用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是农民的重要权益,也关系到农业可持续发展。如果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疑问,不妨在本站上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