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主体和起止时间上存在显著区别。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其终止时间通常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2.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则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其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总的来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主体、起止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这些差异反映了前期物业管理和正式物业管理阶段的不同需求和特点,确保了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法规和条例也为这些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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