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学员在驾校练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2.然而,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事故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教练员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和必要的防范措施,教练员的责任可以得到相应的减轻。
3.此外,作为教练员的雇主,驾校对于教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4.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明确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即驾校)应负赔偿责任,后续驾校可对过错教练进行追偿。
1.在驾驶培训过程中,教练员需负起指导和监控学员的责任。由于学员缺乏独立操作车辆的资格,教练员需对学员的行为后果负责。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立了教练员的“代负责任”制度,旨在强化教练责任意识。
3.学员的驾驶行为在教练员的严格指导和控制下,认定由教练承担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在法理上是合理的。
1.驾校作为教练员的雇主,在教练员履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2.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负有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驾校需对学员练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责,并可能向过错教练追偿。
3.事故责任的具体认定还需要结合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来判断,包括当事人过错、事故责任的划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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