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房屋的租赁和买卖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出租人通常是房屋的所有者,他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而出卖人则是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人,即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因此,承租人、出租人和出卖人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的首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这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则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等形式。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
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的所有权无瑕疵,不存在任何权利障碍,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这意味着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会引起任何纠纷或诉讼。
同时,出卖人也必须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等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缺陷或瑕疵。如果出卖人违反了该义务,买受人有权要求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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