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但调解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交通事故定损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照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并出具《价格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鉴定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的定损并没有法律资格。因为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
所谓的保险公司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此外,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
从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并不是完全的平等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仍有疑问,或者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欢迎随时在上向我们提问。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支持,帮助你顺利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