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根据《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自建房的交税情况因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农村宅基地上修建自建房不一定需要交税,需要缴纳税费的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1.私自占用耕地建房自用的农民需要缴纳占用土地费和相关附加税。
2.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3.位于城市郊区或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自建房,除了缴纳占用耕地的土地税外,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的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的耕地等,由于其占地面积大且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因此不需要缴纳税费。
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减免部分税额的优惠。
当自建房被出售,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在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但村民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转让人拥有多处农村住房、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等。
本文主要介绍了宅基地的产权归属、农村自建房的交税情况和自建房卖后的使用权。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建房是否交税取决于房屋用途和位置。卖房后,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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