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即使受害人未致残,也有可能获得精神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即使交通事故未导致受害人伤残,但如果侵害了受害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伤者的伤害既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又符合民事侵权赔偿的条件,那么伤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既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轻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以上赔偿标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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