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认购书不是必须购买,但如果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意反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认购书可以解除,只要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
签订房屋认购书不是必须购买。但是如果认购书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需要按照约定进行买房。如果随意反悔,应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在法律上被定性为预约,那么通常情况下要交付一定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担保,如果买受人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其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如果出卖人收受定金,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丧失定金的情况下,不再购买商品房。
房屋认购书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没有解除事由而任意解除的当事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是独立的合同。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建材涨价、劳务工资上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认购书。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坚持单方解除认购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房屋认购书可以进行更名。本站提醒您,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前均可改名,购房合同虽已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买卖房屋尚未竣工验收的,同样可以进行改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