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表中填18栏“本期预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申报表中填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27栏=28栏 29栏 30栏 31栏
一、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二、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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