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方法有四种分别是: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1、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月折旧率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 1)/2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机械设备折旧计算方法方法 1、 年限平均法2、工作量法3、年数总和法
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例10: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680000元,预计生产产品产量为2000000件,预计净残值率为3 %,本月生产产品34000件。则该台机器设备的月折旧额计算如下:单件折旧额=680000×(1-3%)/2000000=0.3298(元/件)月折旧额=34000×0.3298=11213.2(元)
3、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用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间内,始终保持完整的实物形态,但由于磨损(有形损耗)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损耗),固定资产价值逐渐减少。
折旧费用的计算方法分为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折旧,要用原值减去残值,然后将剩余的部分按使用年限折旧,具体计算方式为:
月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年限÷12个月;
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月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12个月。
看你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一般实务中采用的都是年限平均法年折旧=资产原值*(1-经残值率)/折旧年限月折旧=年折旧/12你这里没有说有残值率,就可以视同无残值,看你们集团怎么规定的,一般设备的残值率都是3%或者5%
累计折旧有多种算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在未向税务备案的情况下,只能采用直线法,折旧公式为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12=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12 举例,固定资产原值12500,预计净残值500,折旧年限5,月折旧额=(12500-500)/5/12=200
若你以平均年限法来计提折旧,预留残值:5%,年限:10年的话,累计折旧如下:100000*(1-5%)/10/12=791.67借:制造费用 791.67贷:累计折旧 791.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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