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三、医疗期计算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具体来说,医疗期的计算是从发生工伤或患病日起计算,到治疗期满或者确认达到治疗效果为止。一般情况下,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如果治疗需要更长时间,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计算。
一般情况下,它的计算方式是从员工病假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病情不重,只需要请一两天假,可以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来给出请假期限。
如果病情较为严重,需要住院治疗,那么医疗期的长短就需要按照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来计算了。
延伸:医疗期长短的计算不仅与员工的病情相关,还和公司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不同企业会有不同的规定。
在医疗期内,员工可以享受公司给出的某些福利待遇,如工资保障、医疗保险等。
因此,员工在请假时需了解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医疗期的长短计算方法不统一。
在不同的社保政策和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期的计算规定不同。
有一些地区规定,医疗期从疾病诊断开始计算,医疗期长度与具体疾病类型有关;有些地区规定,医疗期从住院开始计算,医疗期长度通常为60-90天。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期的长短还需要根据医生或政策制定方的裁量来确定。
因此,具体医疗期的长短应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制度来确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累计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以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期怎么计算的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这些医疗期怎么计算的5点内容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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