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优先股根据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2.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4.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5.可调息优先股和不可调息优先股。
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优先股缩写是PFD。即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简写,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优先股就是指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是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等的权利是会受到限制的股份。
优先股的意思就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其风险较小。作为优先股股东,在收益分配上享受优先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也拥有优先获赔权,不过他们没有表决权,享受固定股息。
优先股成本计算公式:Kps=Dps/P,Kps表示优先股成本(是优先股股东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Dps表示优先股股利; P表示优先股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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