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是根据本年利润得来的,是本年利润结转过去的;
计算公式要根据性质来判断;
如果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分配利润,那公式是:
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未分配利润
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 对股东的分配 其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其他)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年终结算时,当年所实现的利润与已分配利润调整的结果.
未分配利润=当年利润的期末余额 利润分配的期末余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未分配的利润。它是指企业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留存在企业内的利润。它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待将来年处理的利润,另一种是不指明具体用途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指扣除账面费用及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其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财务费用-所得税,最终分配遵循公司章程或增资协议,一般分配原则包括微调备用金、利润再投资、利润购买国债、提高股东股息。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管-财,利润总额=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净利润=利润总额*25%,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净利润(1-10%)-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不是股东是不可分配利润的,但近几年,财政部出台了永续债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将永续债放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内,单独设置永续债科目核算,由于是似同企业所有者权益,但实质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不能费用化处,只能在未分配利润定额分配收取。所以就形成了债权人也可以参与企业未分配利润事项。
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分配的利润数额。而: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实现的净利润-本期分配的利润(含提取得各项盈余公积、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并不能直接与利润表中的本期净利润核对相符,但是,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应当核对相符。
对于本期无利润分配业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差,与利润表本期净利润核对相符;同时,如果该企业期初未分配利润为零(如当期新办企业),此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方能与利润表本期净利润核对相符。
因此,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要与利润表本期净利润核对相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期初没有未分配利润,也没有未弥补亏损。
2。当期未进行任何的利润分配业务,包括提取各项盈余公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以利润转增资本等。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数额,若为借方余额就是企业累计的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实现的净利润-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本期给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其他)
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实现企业经营所得后,应先用于哪些方面,后用于哪些方面的先后顺序问题。
我国改革后的利润分配程序为: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利润再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收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新《公司法》已取消)。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弥补亏损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
《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以五年为界限。亏损延续未超过五年的,用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后有剩余的,才缴纳所得税;延续期限超过五年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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