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比较多或者公司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规定人数的董事组成,而董事会会设立一人担任董事长,那么董事长是股东会产生吗?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产生自股东大会,董事长产生自董事会,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企业的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外商投资企业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既要考虑整个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投资双方利益的平衡。首先关于董事长的选任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由此可以说明,公司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章程的修改以及董事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均由股东会通过表决即可,所以对于董事长是否必须为股东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据此可见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为股东。
反向推导董事长并不一定必须为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到如果不是公司股东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