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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一)特征: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二)分类: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已质权是:
对于一般质物而言,设立质权确实包含了转移占有。对于权利质权而言,则是去登记机关登记等。因此若出质人想转让所质押的股权,那么是需要质权人同意的才能去办理变更登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物权的稳定性、绝对性和权利的具体性。其中,物权的稳定性指的是该权利的持续性和不易受到干扰;绝对性则指该权利对于他人的干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权利的具体性则指该权利是与特定物体相连的。但是,这些特征并不包括用益物权的可转让性,即用益物权不能被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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