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称为保险业“超级牌照”的养老保险公司,迎来首个专门监管办法,发展方向也得以明晰。
券商中国记者从行业内核实到,《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出炉,并于11月底印发。《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54条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险公司要聚焦养老主业。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的,被要求在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办法》下发对象为金融监管总局各地方监管局以及十家养老保险类机构。这十家养老机构为养老保险公司中的九家,以及建信养老金公司,长江养老保险不在列。据了解,长江养老保险近日变更业务范围,已定位资管公司,将不适用该《办法》。
重塑养老保险公司
作为养老保险公司首个监管办法,《办法》具有重塑养老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
国内现有10家养老险公司,从成立时间跨度较大,最早成立的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均成立于2004年,而最新成立的国民养老“开门”还不到两年。因此虽然都名为养老险公司,但各养老险公司成立的时代背景不同,业务机遇不同,也形成不同的业务范围。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既能做保险业务,也能做年金管理类业务,还能做保险资管业务,更有近于短期理财特性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堪称具有了“超级牌照”。不过,这也使得养老保险公司定位模糊,难免有跑偏质疑。
自2021年开始,原银保监会就着手“重塑”养老险公司业务,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定位为专业化养老金融机构,进一步突出养老特点,清理压降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终止或剥离与养老无关的保险资管业务。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办法曾在今年年初征求意见,于近日确定最终版本的《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总体要求是聚焦“养老”: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这一《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定义,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是指养老保险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养老资金。
强调业务的养老和长期属性
最受关注的是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依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办法》对业务设定了分级要求。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上述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目前养老保险公司中,除恒安标准养老外,其他各家的注册资本都达到30亿元以上;建信养老金公司注册资本为23亿元。
同时,《办法》鼓励养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将上述商业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与养老社区、长期护理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业务范围上更加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保险的“养老属性”“长期”等特点。对可以开展的商业保险业务要求为“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而此前意见稿仅为“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以及“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第(一)项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的要求,则都未出现在《办法》中。
不得开展保险资管业务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这延续了监管部门重塑养老险公司、要求剥离或终止资管业务的导向,并对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有直接影响。
此前,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在近年业务机遇下,开展了诸如组合类产品、债权计划等非养老类的保险资管业务,并由此管理了第三方资金,包括外部险企或银行机构等委托的资金,这与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并无明显差异。由于这类业务不太具有养老金管理的特征,因此成为养老保险公司需要砍掉的业务。
曾有业界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介绍,业界养老险机构已对这一监管要求有所预期,因此现在几家养老保险公司的资管业务要面临剥离或终止的选择。
养老基金管理业务隔离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书面同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等符合本办法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健全;
(三)近3年内没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对养老基金管理作出隔离要求。
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应当审慎、充分地评估因业务资格被中止或终止,对相关业务经营及公司整体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制定预案。
校对: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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