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又有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这起案例中,当事人被罚10万元,其股票累计成交逾2亿元,亏损约71.5万元。
根据监管披露的案例信息,近年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的案例屡有出现。
当事人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 被罚10万元
北京证监局披露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赵志军1981年11月出生,为一名“80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对赵志军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志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赵志军2015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投行管理与质控部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志军在证券从业期间,使用杨某勤在东方财富证券和广发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买入卖出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12,573,093.83元(约2.13亿元),实际亏损715,113.9元(约71.5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志军使用“杨某勤”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赵志军能够主动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赵志军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近年屡有证券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
实际上,近年证券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的案例屡有出现。
不久之前,天津证监局对一位名叫王海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天津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名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约7054.46万元),亏损541,098.63元(约54.11万元)。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近期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对汪某某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汪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汪某某作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某营业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冼某某等十五名客户(均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委托,利用上海证券某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交易金额1,561,565,648.97元。汪某某受托买卖股票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也未获取受托买卖股票的报酬;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汪某某作为上海证券某营业部从业人员,向冼某某借用其名下开立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上述期间,冼某某名下三方存管对应的建设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汪某某;汪某某利用上海证券某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冼某某名下证券账户,该账户共有1,004笔成交记录,合计交易125只股票,买入金额总计30,864,071.15元,卖出金额总计30,509,856.47元,交易金额总计61,373,927.62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合计亏损403,572.65元。
根据汪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一、对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汪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二、对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汪某某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汪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5万元罚款。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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