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
本次完善市场评价机制总的工作思路是: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首次评价,将“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有序引入;通过日常评价,将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机构及时退出,实现队伍的动态调整。
对券商而言,在“首次评价”中,若想申请承销业务资格,门槛之一需满足分类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要求;若想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硬条件之一需为A类及以上。
本次,交易商协会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以下简称“首次评价”),在“首次评价”机制方面,交易商协会进行多方面的优化。
一是稳定预期,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协会每年组织市场成员对主承销业务和承销业务的首次评价工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修订当年的评价标准。在遴选机制上,参评机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提升评价的客观透明性。
二是聚焦重点,简化评价指标体系。简化首次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承销机构核心能力,精简评价指标,标准明确清晰。具体来看,针对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和市场参与度;针对主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获客能力、流动性提供能力等。
三是运转高效,简化主承销商内部层级。简化地方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主承业务权限管理,不再对主承销商进行 A、B分层,主承销商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政策确定。新晋主承销商只要具备一定业务经验即可独立开展业务。
截至今年9月的承销机构名单,银行类占比约六成,而证券公司占比不到三成。主承销商名单中有18家券商,承销商名单共20家券商。
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要求,券商要想开展业务,首先需在“首次评价”中获得业务资格。协会对“承销业务资格”和“主承销业务资格”设立两种不同的市场评价标准。
公开标准显示,若券商申请“承销业务资格”,除具备相关业务制度、满足合法合规要求外,还需要近一年度证监会监管评级达到B类及以上;近三年有境内债券承销相关业务经验;上一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持有量达到150亿元。
若券商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要满足近一年度监管评级达到 A 类及以上;上一年度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家数达到40家,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金额达到100亿元;上一年度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排名前30位。
根据今年券商分类评级情况,当前银行间主承销商名单中,有个别券商已非A类,未来或无法申请主承销业务资格。
有券商从业人士表示,尽管公司历来在银行间市场担任承销商,但始终未能获得主承销资格。从新规的角度来看,申请主承销资格的难度正在逐步加大。
在债券市场承销业务领域,头部效应仍然显著。根据Wind数据,今年以来,排名前三的券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金额之和占据了券商承销金额总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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