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彪
当前,伴随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和生育率下降,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2.6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8.7%,且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即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因此,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意义重大。
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指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养老保险是根基,第二支柱养老保险是关键,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新的增长点。“三支柱鼎立”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体系的社会效应。
实现从养老保险大国向养老保险强国转变,需要以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为抓手,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强化顶层设计,补齐制度短板,持续推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做精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关系进行合理定位,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合理预期。量入为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工资以及物价水平等,基于精算平衡思想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提升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化水平,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压力。提供便民、利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便利信息查询、资格认证和权益实现。
做强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二支柱养老保险的核心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其本质是经济发展问题,而非财务计算问题。强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政策宣传与产品创新,是提高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覆盖面的重要手段,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普及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发展和繁荣经济,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才能涵养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土壤,为基金提供源头活水。
做实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采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个人自愿投保的模式,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方式。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需要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方面进行强化。个人养老保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优化。目前,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是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收入未达到征税点的人群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购买意愿偏低。金融机构需要增加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领域应当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过程监管制度。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和规则应当由侧重规制转向促进与规制并重,鼓励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选择性告知以及**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增强人民群众投资养老保险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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