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设置过渡期,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相关国别风险暴露计提国别风险准备要求。
所谓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2010年,原银监会颁布施行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指引》发布实施13年以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基于此,《办法》主要对五方面有所修订:
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
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
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
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
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原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是修订的重要内容。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准备的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此外,在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方面,《办法》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根据《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外交、经济金融、制度运营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国别风险应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
校对: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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