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呢?来看看这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以上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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