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更新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一名员工被终身禁业。
决定书显示,袁小勇在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期间,对于贷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安康监管分局决定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其送达决定书,因此该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基金君查询发现,袁小勇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此前已被石泉县公安局逮捕,且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骗贷人伪造800万合同,仍向其发放200万贷款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袁小勇,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石泉县公安局逮捕。
2017年5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邓某姗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袁小勇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据了解,邓某姗自2013年起便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在其亲戚和朋友中大量借款。2014年,邓某姗开始向袁小勇借款。袁小勇便从其亲戚、朋友处大量借款再转借给邓某姗,其中包括袁小勇借石泉县农村商业银行江南支行(下称农商行江南支行)客户家乐卡中的钱共计200万元。
2015年9月,因袁小勇向农商行江南支行客户的家乐卡所借款项不能按时归还,客户便到江南支行向银行讨要说法。
为了解决问题,同年9月下旬,袁小勇电话告知邓某姗江南支行准备给邓某姗发放一笔贷款。因贷款需要,袁小勇让邓某姗将其工程投资合同带着到石泉县农商行江南支行办理200万元贷款事宜。
随后,邓某姗向农商行江南支行提供了两份分别为“云浮市置诚大厦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和“东莞市圆梦雅居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的虚假合同,及邓某姗本人与建筑工程老板赵某强签订的关于在该两处工程投资的虛假工程合作协议书,将上述合同的签约方、工期进行更改,并将两处工程总标的额更改为801万元。
不过据邓某姗供述,其本人只在圆梦雅居桩基础工程中投资了100多万,且该工程已经给她分了红。
但是,邓某姗和其丈夫谭某敏还是向石泉县农商行江南支行提出贷款200万元的申请,并出具了由江南支行以该笔贷款代为清偿工程投资前期民间借款的委托书。
值得关注的是,在申请这笔200万元贷款前,邓某姗丈夫谭某敏名下在农商行的69万元贷款还未还款。且贷款的调查人员均为袁小勇。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袁小勇作为邓某姗该笔200万元贷款的调查人员,在并未对邓某姗实际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还款能力及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代偿能力进行贷前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出具调查报告认定邓某姗及谭某敏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农商行江南支行依据该调查报告和被告人袁小勇的汇报同意发放了该笔贷款。
据悉在前述200万元贷款下发后,用于归还袁小勇经手向李某、魏某等家乐卡借款人借款后转借给邓某姗的共计188万元借款,另外12万元归还给袁小勇向何某借款后转借给邓某姗的借款。至案发时,该笔200万元的贷款尚未清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小勇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袁小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邓某姗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此外,据邓某姗供述,其以投资工程为名向私人借款及银行贷款约计1000万,在银行贷款269万,其余均为向私人借款;借款主要来源是亲戚朋友和袁小勇。而在裁判文书网上,还披露了多份和袁小勇相关的民间借贷文书,均涉及其向他人借钱不还。
编辑:小茉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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