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模块权重设置为: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系统性影响评估方面,金融监管总局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并对其行业影响力进行评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包括公司受托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及相关信托资产规模,同业负债余额等。各评估要素及权重分配如下: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同业负债余额(5%)。金融监管总局可根据行业风险特征和业务复杂程度,每年适当调整评估要素和各要素具体权重。
此外,本次《办法》还对监管部门可调增或下调信托公司初评得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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