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11月15日披露的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经查,成都照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决策制度,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制度,现有办公场所与员工规模不匹配且部分员工长期未在公司办公,对员工交易时段行为缺乏有效管控,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二是管理人实缴资本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
三是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私募运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私募运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四川证监局表示,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基协的公示资料显示,成都照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5-10亿元,受托管理包括照月益明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照月平沙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照月海舟CTA平衡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多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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