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浙江证监局披露一份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夕甫、冷联刚、淦涛涛等3人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上述警示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夕甫、冷联刚、淦涛涛在执行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美传媒)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22CDAA90119)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XYZH/2023CDAA9B0020)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内部控制偏差予以关注
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业务分析报表与财务入账依据差异,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底稿内容缺失
一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测试底稿中缺少支持控制测试结论的相关资料。二是了解内部控制底稿缺少个别子公司相关内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十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复核不到位
在复核思美传媒2021年度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复核影视剧制作收入预测情况时,未了解影视剧创作团队及其历史作品、票房成绩、制作周期及其对2022年度预计收入的影响;二是对个别公司重要客户未续约的情况,未考虑对2022年预计收入的影响;三是对部分公司2021年底在手订单金额占2022年预计收入比例较低的情况,未分析合理性;四是对个别公司2022年一季度收入同比下降的情况,未分析历史季度收入波动情况,未充分考虑2022年一季度收入下降对2022年全年预计收入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四、重要供应商结算检查不到位
在检查重要供应商订单数据时,对入账数据与订单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进行分析说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五、大额预付款核查不到位
在核查大额新增预付账款时,仅通过向供应商函证予以确认,未了解该款项的用途及合理性,未取得相关合同、平台数据等支持性文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程序不到位
执行函证程序时,对部分不相符回函未调查差异原因、未执行替代测试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警示函认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夕甫、淦涛涛作为2021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夕甫、冷联刚作为2022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夕甫、冷联刚、淦涛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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