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个人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该办法明确首套房的认定依据是“认贷不认房”,这意味着银行对首套房的认定利率成为纳税人能否实现房贷抵扣个税的主要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房贷利率动态变化较大,因此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购房者应该及时与自己的房贷银行联系确认**是否属首套。
房贷抵扣个税
执行“认贷不认房”
最近,市民刘先生对自己是否有**享受个贷抵个税充满疑虑。“我在佛山有2套房,**套是10年前全款买入的,第二套是前年**购买的,当时银行按照首套房贷给我批的**,我想知道自己有**申请个贷抵个税吗?”
《办法》明确指出,纳税人本人或者**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为本人或者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的利息扣除。也就是说,拥有被银行认定首套并享受首套利率、房贷仍然在供的房子,就可以享受房贷抵扣个税。
既然是“认贷不认房”,那么,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个人或家庭拥有不止一套住房,但有一套住房已执行首套房贷利率,那么这套房还能享受住房**利息扣除吗?答案是可以的。根据《办法》,首套住房**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利率的住房**。因此即使个人或家庭有多套住房,只要该套住房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就可以参与个税抵扣。
“目前房产登记还未实现**联网,认房还不具备条件。”有银行界人士指出,“认贷”比“认房”更容易操作,银行本身也存在放贷行为,因此有权也很方便审核**是否符合标准。
各大银行对首套房贷利率核定各有标准
还有一家国有银行表示,原房贷结清且所购房屋小于144㎡可享受首套利率就可以认定为首套,银行也会给予首套房贷利率。如果是公积金**或者是公积金组合**,公积金**信息则应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采集。
操作指引
如何申请个贷抵税?
在**类型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商业**”“公积金**”或者“组合**”。如果填报“商业**”,如实填写**银行,不需要填写具体支行;如果是“公积金**”,则无需填写**银行。
关于**合同编号,应填写纸质版借款合同上的编号,如房借字2015年第00001号;如无纸质版借款合同,可填写各大行**账号。关于**还款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据实填写。如有购房者于2018年1月2日放款,合同约定为每月12日扣款,那么,**还款日就应是2018年2月12日,如合同约定为每月21日扣款,则**还款日为2018年2月21日。而关于**期限,要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填写,做过**期限变更的,**跟**经办行确认后再填写。
对于自己**信息的确认,市民可查看自己的**合同,通过**计划、借款合同等确认。如果**合同已经丢失,则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端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与办理**的支行联系,获取自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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