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人脸数据被滥用、个人简历泄露等现象屡见不鲜,被某些不法分子用来从事犯罪活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此案的案发,得从两名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的钱莫名被转走说起。
谁动了她们的支付宝?
2021年5月9日,江苏南京的刘女士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她一张储蓄卡里被转走了1.13万元。刘女士说,5月8日晚上10时,她就睡觉了,5月9日早上6时被闹钟叫醒,发现手机上有好几条扣款短信。她打开一看,发现有4次转账记录,时间为5月9日凌晨3时46分至3时53分,金额分别为5000元、5000元、1000元和300元。
这张储蓄卡一直在刘女士身边,卡里的钱是怎么被转走的?刘女士发现,短信显示有两部手机登录过她的支付宝。
差不多同一时间,云南李女士的银行卡也被盗刷2800元。李女士说,5月9日早上8时左右,她醒来后看到几条短信,包括支付宝被他人登录以及绑定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当天凌晨2时31分至32分,她的银行卡被转账3次,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元和300元。
除了报警,刘女士、李女士还将上述情况向支付宝公司作了反映。5月11日,支付宝公司员工徐先生来到温岭报案。
徐先生称,5月9日凌晨,他们发现两个支付宝账号存在异常,可能有被盗用的可能。经人工排查发现,这两个支付宝账号被一个陌生的手机登录并盗刷支付宝余额。根据被盗账号登录的WiFi地址,他们查出杨某有重大嫌疑,案发时此人在温岭。
嫌疑人被抓获
5月11日下午,杨某被抓获。在他的出租房内,民警查获2台笔记本电脑、6台POS机、十余部不同品牌的手机、3张身份证及9张银行卡。
2021年2月至5月,杨某用在网上购买或由他人非法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高清人像图、支付宝账号等,制作**像验证动态图像,利用软件等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支付宝账户信息修改和实名认证。之后,他将这些支付宝账号提供或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万元。
杨某把支付宝账号分为V1、V2、V3三种:V1账号是他自己购买的支付宝账号,填上身份信息加上淘宝账号,以每个30元的价格打包卖给别人;V2账号就是在V1账号的基础上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者人脸验证,属于实名认证的一种账号;最高级的就是绑定银行卡的V3账号,转账额度更大。
杨某说,他将这些账号提供给多名上家,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钱。上家称,这些账户用于帮助赌博网站收钱等。杨某清楚,通过这种方式能盗刷受害人支付宝账号里的钱,但他称自己没盗刷过。
售账号非法获利
5月30日,警方顺藤摸瓜,抓获了孙某。
经调查,2019年11月,孙某通过QQ群接触到人脸技术并制作V1、V2、V3账号,刚开始他倒卖支付宝V2账号赚差价,后来认识了杨某。孙某知道杨某会作图,于是和杨某合作。孙某在网上购买手机号码,由对方提供验证码,接着由杨某注册支付宝账号,注册成功后孙某把查到的照片及身份资料发给杨某,由杨某PS成正常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再对原来的空白支付宝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孙某在网上卖给有需要的人,所得款项两人平分。
2021年5月,孙某在QQ上看到有人需要查照片,因为他加入的群有人可以查,他通过他人查到照片后卖给客户赚差价。孙某称,他做过代查照片信息、倒卖支付宝及闲鱼账号、帮忙代取被封账号里的钱等“业务”,知道卖给别人的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孙某在网上低价购买他人身份信息、高清人像图、支付宝账号等,或通过杨某修改支付宝账户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高价卖出,或直接将身份信息及各种账号以高价卖给他人,共计非法获利2.7万余元。
客户资料反复卖
2021年7月19日,民警抓获了将大量客户信息出售给杨某等人的万某。
2018年7月,万某和朋友一起办了一家网贷公司,他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做了大半年时间,因收不回贷款,最终倒闭。公司营业时,客户在申请贷款时,需在一个App上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人脸照片、银行卡号等。公司倒闭后,这些客户的资料留了下来,万某将资料整理后保存了起来。
后来,万某看到有人在网上求购个人信息,就将客户资料出售。万某将这些客户个人信息反复卖给不同的买家。他在QQ群和微信群里打广告称“卖料子”,公开售卖客户个人信息。
经查,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万某收集大量客户身份资料在QQ群和微信群里公开售卖,出售给杨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
3人都被判了刑
近日,温岭法院审理了此案。杨某被控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和万某被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孙某和万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杨某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杨某辩称,他使用的手机系统是开源系统,即任何人都有资格对系统进行修改,网络上也有众多的刷机网站和软件,而他购买手机也即拥有对手机系统进行修改的权利;他制作的人像动图对支付宝的系统没有修改和破坏,根本无法通过支付宝的验证识别。杨某认为,他的行为应该构成犯罪,但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杨某主要负责支付宝注册,但没有进行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被盗刷系他人所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宝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杨某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资料等个人信息,通过更改手机IMEI码并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支付宝账户信息实名认证,并实际认证成功,属于刑法规定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被告人获利超过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孙某与人结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万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温岭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观察思考
网络时代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上有一些软件,只要上传一张照片,就可以实现变脸特效,将静态的图片制作成动态图片,非常简单。
很多手机支付里设置了人脸识别,包括通过转动头部或眨眼等动作来验证。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只要通过这些软件对照片进行处理,做成能眨眼、张嘴的小动图,进而通过验证并完成支付,将他人账户里的钱转走。
当前,电信网络**犯罪频发,也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包括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注册支付账户转账洗钱。杨某等人出售的账号,无疑可以为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服务。另外,即使这些账户被查封,也可以通过破解人脸识别达到解封账户的目的。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日渐广泛,为人们生活和消费提供了便捷。不过,安全始终是排在便捷之前的,希望支付公司人脸识别技术的迭代升级,可以确保认证环节安全可靠。对于广大网友来说,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照片等提供给他人。
此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待加强。小区保安、培训机构、招聘公司、贷款公司、银行职员等出售个人信息的事情常有发生,有多人因此被判刑。不过,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网友反映,仍经常接到针对性非常强的推销广告。
因此,必须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全民共识;完善行业自律的监管机制,形成简明、有效、合法的自我监督管理手段。个人信息不被侵犯,也就没人能动你的“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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