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即将来临,大家在出行、购物、就餐中享受美好节日气氛的同时,别忘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购物:警惕“先提价后打折”的促销陷阱
假期将至,购物、餐饮等日常消费尤为活跃,各大商场和电商平台也相继推出打折、返券等促销活动。面对价格诱惑,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避免落入不良商家的“套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价格欺诈的定义,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销售商品时虚假折价、减价,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时不按约定折抵等行为,均属于价格欺诈。
王女士在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相机,标价金额为7349元,优惠10.28元,在线支付了7338.72元。收到商品时“双十一”已经临近,王女士觉得商家肯定有更大优惠,于是拒收。等到“双十一”再次在该平台下单,商品标价金额变为7949元,优惠600元,最终成交价7349元。于是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支付赔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平台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格即原价为7338.72元,而“双十一”标记的价格是7949元,标记优惠600元,其既虚构原价,又虚构优惠幅度,构成价格欺诈。最终根据平台虚构的优惠程度及王女士自身损失,判决该平台赔偿6000元。
此外,商家在产品促销时还经常会标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消费者在低价诱惑下冲动消费,未仔细挑选,购买后发现质量问题却被商家拒绝退货。实际上,商家并不能依据其标注免除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因此,不管是否为特价商品,商家都必须保证商品符合质量要求,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采取补救措施。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商家告知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是其通过店堂告示作出的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但应当注意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商家在消费者购买前如实告知了商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在知晓后仍坚持购买的,就不能因该瑕疵要求退换货。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选择专业、正规平台或者信誉较高的卖家,查看产品介绍信息,做到货比三家,莫因贪便宜而掉入消费陷阱。尤其是购买特价商品时,须检查好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保存相关购物凭证。
就餐:对网红店自制食品要细看标签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或者去饭店就餐时,发现过期或变质等情况,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刘某和朋友去某主打养生的药膳餐厅用餐,点了两瓶“药酒”,后发现两瓶酒的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于是起诉餐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餐厅无法提供制作该款酒的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的上述酒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但是,并非食品的标签等只要存在问题,商家都必须支付赔偿。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十倍或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杜某在网上某土特产经营店购买了竹筒酒12瓶,收到的产品包装袋标注有品名、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开启方式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杜某据此要求该店退货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产品标签虽然存在问题,但该情形不足以认定影响食品安全,杜某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最终法院仅支持了杜某的退货退款要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假期外出就餐时,应尽量选择卫生条件较好的饭店,去农家院、网红店打卡时,应注意查看其自行制作产品的标签,仔细甄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出行:租车时要留存保险等证据
近年来,为满足不具备买车能力群体的出行需求,网络租车、分时租车应运而生,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喜爱。租车出行时发生事故,租车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呢?
因此在签订租车协议时,消费者一定要与租车公司确认车辆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等条款,并留存相应证据。有的租车公司谎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金额,而实际投保金额低于承诺保额。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导致租车人遭受损失。如果租车时留有证据,就可以让租车公司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
小吴通过某租车平台承租了一辆轿车,租车平台在保险责任中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但实际上,该车仅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后小吴驾车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但因商业险保额不足,小吴自掏腰包向受伤者支付了20余万元。于是小吴诉至法院,向租车平台索要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车平台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了保险金额,而实际比承诺金额少,差额的15万元属于小吴本可通过保险避免的损失,最终判令租车平台赔偿15万元。
此外,大家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出行的情况也很常见,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可以基于与承运方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起诉承运方违约。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一般情况下,只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承运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伤亡,承运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市民假期出行要强化安全意识,提前掌握车况、路况及天气情况,合理规划路线。出行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避免疲劳驾驶。一旦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应对,冷静处理,仔细确认事故现场情况。若因事故而受伤,治疗期间须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等票据,以便日后主张权利。此外,还可与事故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先行协商,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维权。
旅游:弄清合同条款再签字
疫情期间,响应就地过节号召,都市游、京郊游、微度假成为主流。为节省做攻略的时间精力,越来越多的家庭更倾向于跟团游玩。
包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郊区露营活动并入住山里的星空帐篷酒店,总计费用1600元,其中包括升级房间的费用300元,在旅行社宣传页面及合同中只注明帐篷内房间面积,并未涉及床的宽度。包女士出团后才发现她所升级的床宽仅有0.9米,比原本的床型还窄。包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告知床的尺寸,起诉要求返还升级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帐篷房间与升级房间的不同在于帐篷位置、所在高度与景观视野,而包女士主张床的宽窄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其主张旅行社剥夺其知情权的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包女士诉讼请求。
签订旅游合同后,出行前突发意外情况或临时改变计划,旅行社往往以合同约定无法退费或已产生预订酒店、机票等理由拒绝退款,有的甚至还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是否应该退款呢?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旅游者不管因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旅行社都应当退回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可以扣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如已经支付的机票、酒店的费用等,但旅行社需要对此进行举证。
安先生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二人参加某景区3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1980元;旅游者行程开始当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出发当日,因妻子突然生病,安先生便通知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仅同意退还40%的费用。安先生认为解除合同事出有因,遂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先生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旅行社应退还其旅游费用,但应扣除旅行社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旅行社为保障游客顺利出游,在出游之前先行预订火车票、酒店实属必要,也必然会产生相应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安先生70%的费用。
如果旅游者未按旅行社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行社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受伤的,旅游者则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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