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对规范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财富管理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监管指导下,市场上的多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养老理财产品是最为热门,而这类产品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养老”二字。
养老理财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养老规划为目的的理财产品。这类产品主要以投资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类产品为主。产品期限以长期为主、短期为辅。目前我国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开始发行“某财通”“某生财”“某某养老通”等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专属理财产品。
1、产品设计
与银行理财、保险等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不同,养老产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属于独立运行的类银行存款、保本理财等产品形态。根据《理财公司集合资金账户业务暂行规定》(银发〔2014〕184号),银行集合资金账户的设立和运营应遵循“以投资者为中心”原则,并向银保监会备案。对于普通销售客户而言,客户可通过银行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定期储蓄、商业养老年金等;对于购买个人养老账户(“养老产品”)客户可通过银行账户购买养老定期储蓄、商业养老年金等。同时在产品设计中也会设置一定比例的免息期。对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个人账户而言,其流动性将直接影响到产品存续时间与到期本金;而对于普通个人投资者而言,其资金将在账户到期日无法赎回或提前支取,这将影响其使用便利性且会产生一定手续费成本;另外对于投资期限较长但流动性较差的个人账户而言,其也将产生一定手续费成本;此外如资金运用限制较为严格且长期利率较低时需要计提较大拨备水平时,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手续费成本。
2、投资运作方式
在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和充分理解基础上,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在风险揭示环节,银行理财子公司要求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应对产品及投资的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充分揭示,并充分理解产品或服务的条款及合同内容及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消费者应通过书面或现场等方式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风险揭示材料和有关信息。消费者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有关养老保障方面的信息和材料。银行理财子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消费者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产品风险、收益及期限匹配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持续管理风险、销售人员个人行为风险、管理与收益不匹配风险、其他潜在风险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因素。金融机构应对消费者投保前、购买过程中进行风险揭示,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不可预见风险以及可能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的影响或损失等多种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导致自身投资失败或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等。
4、销售和投资渠道
养老产品主要通过银行理财子公司、养老保险基金、商业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销售。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账户开立、代销银行其他理财产品等方式销售。投资渠道丰富多样,可通过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进行投资。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养老理财产品是指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按照《个人养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开展养老理财业务。银行是养老理财产品最主要发行方,可以发行“A”“C”等不同种类产品。“A”类产品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非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B”类产品是指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C”类产品是指主要投资于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理财、基金、黄金、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衍生品等货币金融工具。“B”类产品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存单、国债质押回购等金融基础设施存款、同业存单相关票息票据和利率债相关票息票据等金融市场工具。“C”类产品是指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上市交易股票、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1、养老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高
根据《养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般银行理财的最高风险等级为 AAA级。商业银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按照投资者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将该风险等级划分为较高、较低两个级别。根据市场统计数据,银行发行的养老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约为5%,相比商业银行理财最低预期收益率水平(4%)有一定的折让。
2、养老理财产品收益具有较高稳定性
主要由产品性质决定,养老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证券,一般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收益为负是正常现象,但随着债券市场收益率持续下行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其波动率会逐步降低,未来收益将会逐渐稳定。通常情况下,养老理财产品收益水平高于同期银行存款收益水平,高于股票、基金等其他直接金融工具回报率水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养老金作为我国长期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替代性缴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养老金储备体系将持续完善和优化。因此,在市场利率下行背景下,养老理财产品收益具有较高稳定性。
3、养老理财产品收益波动性较小
相较于传统权益类产品,养老理财产品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更加注重收益的波动性,且投资的债券品种和数量均较少。如果遇到市场下跌行情,或者股票市场大幅上涨(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养老理财产品的收益也将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而股票、债券等基金等股票类资产则可通过拉长久期获取超额收益。
4、养老理财产品投资方向灵活,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投资标的
目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包括债券、非标、股票、基金、黄金、期货、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数十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市场工具。银行还可以将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可转换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合并为“C类”投资标的,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资产配置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银行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资产配置优势与专业优势,根据个人养老金战略规划及财务目标等合理选择投资方向。部分银行还可以根据投资者实际需求开设专门投资账户服务客户。
5、参与度高,养老理财产品的开放和申购赎回更加灵活方便。
老年人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特点决定了养老理财产品具有低波动性,风险管理需求旺盛。在实际投资中,养老理财产品以“净值型”管理为主,以客户账户作为风险控制手段之一。产品封闭期较短,一般在1个月以内。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不同期限的养老理财产品,并享有充分的投资自主权。
养老理财产品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产品类型,其中也不乏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养老金产品。从发展情况看,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覆盖全民、多支柱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保险体系。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有城镇职工基本老龄化保障计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调剂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等;在个人商业退休金方面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制度、个人商业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养老金支持方面有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商业养老金项目等。
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制度
2018年5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金试点的通知》,明确了试点地区范围和税前扣除标准。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试点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份(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试点时间从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试点标准为月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不超过当期应纳税额的50%(含50%);试点地区个人商业年金缴费可以从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抵扣;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享有税收优惠。2019年4月9日和5月1日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试点以来,有36家金融机构通过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申请,但其中仅2家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批文。截至2020年9月30日,共有121家机构取得“个人递延型商业养老金”业务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累计实现销售146.89亿元、办理个人账户投资理财业务136.91亿元,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与好评。
2、个人商业养老金计划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多支柱的个人商业养老金制度,包括企业年金试点中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金制度、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目前,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有权自行选择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年金;个人可以选择按照1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按照12%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人从事保险业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与养老金相关的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含利息收入)和利息所得税等。
3、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养老金支持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设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企业为其职工建立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三大部分,并根据本企业经营状况与发展需要等不同情况建立相应制度框架。企业年金在参保人员自愿基础上建立,缴费和投资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和享有。目前政策规定,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建立个人投资运营账户或者直接委托专业机构运营个人账户管理计划。
4、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
2018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可以选择参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中的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间支持保险公司发行具有长期性、灵活性和低风险特征的个人储蓄型保险产品。目前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0%的税率)、金融机构个人养老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储蓄利息等政策红利。从发展情况看: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国共有62家保险公司销售了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共销售166款),其中42家保险公司有两款产品(共销售139款)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按10%的税率)且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税收递移(按15%的税率),此外还有5家保单收益(投资收益)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且符合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按照10%的税率)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按照15%的税率)的条件进行了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从经营情况看:截止2020年9月底,全国共有68家保险公司发行了个人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投入运营。
5、个人储蓄商业养老金项目
我国政府于2018年7月24日发布《关于开展个人储蓄商业养老金项目试点的通知》,正式将个人储蓄商业养老金项目纳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体系,允许个人自愿选择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投资,并对参与储蓄行为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这一制度建立后,在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开展的相关业务经验表明,个人储蓄商业养老金项目有助于实现我国养老金全覆盖以及养老金投资运营市场化运行。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划和细则对该项目进行管理。目前银行业已有多家银行开展了这项业务,未来随着制度出台并形成业务规范,该项业务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监管的大力指导下、银行的大力支持下,养老理财产品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是,由于养老理财产品受各类因素影响较大,且市场环境变化较快,因此在投资者选择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如果您正准备投资养老理财产品,也可以通过官网或手机银行等渠道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此外,选择养老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所投资的养老类存款是否符合银行规定的比例上限。
2、与其他存款一样,考虑到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以及老龄化问题严峻,因此部分投资公司可能还会推出其他种类的养老理财产品,并不一定适合于所有老年人群体来投资。
3、建议在考虑是否购买此类产品时可以参考是否存在提前支取、流动性受限等限制条件,以及有无其他违规情况等。
以上就是对养老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的介绍。总的来看,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养老理财产品确实是一种新兴事物,但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资产正在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当前国内已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构开发相应的电子银行产品或手机银行渠道。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商业银行推出的新老两类产品:一是目前已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了对应老年人的系列理财产品;二是未来还会有更多银行推出相应的电子渠道。总体而言,养老类理财产品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安全、稳健的养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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