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留强通过平安普惠业务员推荐在该平台借款20.6万,但下款后发现利息和服务费保险费加起来大大超过其预期,因事先跟工作人员提过综合利率超过10%是不会借的,于是他向平台提出退回借款,自己不借了。
但被客服告知至少要使用三个月后才能提前还款,否则宋先生要承担6000元的违约金。宋先生不服,遂向深圳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并将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出资人武汉某公司告上法庭。1月2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宋先生一人参与诉讼,被告平安普惠指派三名律师参与应诉。
原告宋先生理由如下:
二、app上只签过一次名,宋先生怀疑平安普惠当方拥有电子合同,并有复制自己签名和篡改合同内容的可能,因为平台电子的合同并未在国家指定权威机关存证备档。故对其服务费合同,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第三、平安普惠只是个贷款中介,并无代销保险费的资质,在办理贷款中不知情况下购买了保险,并无保险从业人员明确告知此保险的用途,借款人出钱购买保险,而受益方确是贷款方和保险公司,显然保险公司并无尽到应尽的义务。
因此宋先生向法院主张该借款合同无效,所附属的服务费合同、保险合同也理应无效。
被告三个代理律师答辩理由如下:
首先平安普惠是依法成立的贷款中介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合法合规;其次,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保证保险费业务,而且其收取费用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三,资金出借方为武汉某公司的,其收取的利率也合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平安普惠的借款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合同是否是客户的真实意愿表示?平安普惠代销保险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未尽到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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