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黄女士进行了政策解答: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专用性和保障性等特点,其所有权虽归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其财产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提取条件,对每一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有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的相关规定。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为进一步规范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保障职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20]120号)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租购住房、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文件规定的是职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发生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可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不是各自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政策的制定确保了职工家庭每年均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还款额超过夫妻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一方可提取剩余额度,同时也可选择通过提前还贷的方式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从而体现了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制度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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