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
同时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并统一个人账户,即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按照办法,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即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今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同时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可采取过渡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基金由自治区统筹管理使用
该办法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各盟市、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两个月养老金作为周转金外,全部上划自治区级国库。
各盟市、旗县(市、区)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对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支付的费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对各级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预算执行情况应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年终对各盟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基本养老保险预算执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养老保险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基金精算机制和财务预警机制,加强对基金收支参数(人口结构、缴费率、替代率、基金收益率等)的研究,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分担机制,扩大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保持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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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养老保险新规,缴费标准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缴费档次设定、参保激励机制、特殊群体代缴、丧葬补助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和创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施意见》在以前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设定为13个档次,即时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之所以增设档次,可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以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自治区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也明确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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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补贴由缴费额定
其次,《实施意见》对补贴标准进行细化,明确政府按照100元至3000元13个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85元。对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同时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意见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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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调整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实施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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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调整支付终身
《实施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但补助金待遇金额没有在意见中明确,不过意见明确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同时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嘎查村、社区协办员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嘎查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对于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自治区相关部门人士表示,将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丧葬费负担,便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信息。实际上,这一举措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呼和浩特市今年社保缴费基数核定时间地点公布
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月9日发布消息称,呼市已开始核定2015年度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据介绍,参保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截止到11月30日,办理地点为奈伦国际B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二楼。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自6月1日至12月18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业务自6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地点为奈伦国际B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及市四区市民服务中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到市四区各分厅办理2015年当期续保缴费业务,包括回民区社会保险服务分厅(市民服务大厅),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回民区市民服务中心(暂定),联系电话:0471-3972276;玉泉区社会保险服务分厅(市民服务大厅),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观音庙西巷玉泉区市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71-5295130;新城区社会保险服务分厅(市民服务大厅),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新城区政府东配楼新城区市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71-6218630;赛罕区社会保险服务分厅(市民服务大厅),详细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面),联系电话:0471-6683007。
呼市社保中心呼吁:市民可到呼市四区办理社保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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