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100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直到近两年后才被发现吗? 2020年12月,高龄的肖老发现,银行储蓄卡上有1015700元的支出。 这笔支出的接收方是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 肖老说,这笔交易并非自己所为,他从未委托别人使用涉案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该储蓄卡也从未附加电子支付功能。
为了讨回那笔神秘的“消失”巨款,肖老将开设——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武圣路支行告上法庭。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但肖老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盗刷。 公安机关未对肖老报案立案。 对所谓盗刷未经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肖老没有提供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客户手中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在发送交易指南短信后合理时间内报警或丢失的证据。 一审法院据此无法确认案件交易是不肖老本人的操作,认为没有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断正确,维持原判。
卡里的百万元是“不翼而飞”?
应时老人说不是本人拿的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师林小建介绍,肖老多年前在住所附近的建行武圣路支行开立银行卡,近年来使用该卡进行存款、理财、交易等。
杨老师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当天他陪同肖老去银行取款。 杨老师这样回忆道。 “银行说你没有定期,他(肖老)说我办了定期,说银行没有。 说着把他(肖老)对账单寄给我,老人才发现这笔钱不见了。 ”
杨老师说,肖老拿到对账单发现钱不对后,到银行报警,随后到派出所登记。
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号为11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支出1015700元人民币,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户尾号为1547。
肖老表示,这笔交易并非其行为,自己从未在鞍山消费,从未将存取款业务委托给参与第三方使用案件的储蓄卡,也从未开通电子支付功能。
林小建表示,肖老随后多次与银行方面沟通,建行武圣路支行未告知这笔钱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体银行及实际操作人员,不同意肖老要求提供该转账对应视频资料并签字的要求。 于是肖老于2021年6月将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1015700元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证据是在有关交易发生后
银行卡一直被普遍使用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根据本案证据,肖老先生于2019年1月26日汇款领取50216元,在ATM机上逐笔提取5000元,当日余额为1028758.89元。 2019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发生一起涉案争议交易,支出1015700元人民币,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 该支出后,肖老储蓄卡余额13058.89元,账号仍在正常使用,有多项存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原告方表示,肖老本人从未离开北京市,也未授权他人使用银行卡。 “盗刷”时间前后的超级小票证明,肖老期间一直在北京,银行卡一直掌握在本人手中,没有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的行为。 被告(银行)未能针对外部不法侵害及时发现并阻止危害的持续发生,损害了原告作为存款人的利益。 另外,原告在被告(银行)没有开通电子结算功能。 此外,原告发现余额异常后,被告不提供有关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发票等证据,证明该支出详细情况的,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建行武圣路答辩称,由于交易方式为跨行消费交易,肖老对此交易心知肚明,有案底参与交易前后存在类似交易。 从交易时间来看,案件涉及的交易发生在上午9点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交易和消费习惯一致; 从空间上讲,案件相关交易收款人是辽宁省鞍山市的一家商铺,案件相关银行卡一直存在异地取款转账消费的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 表象上,记录在案的交易发生近两年来,肖老先生经常使用案件涉及银行卡,“盗刷”发生后,没有丢失或报警,不符合公众遇到这种情况的反应……故事相关交易属于肖老本人或其他他人
2021年11月,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肖老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涉案交易金额巨大,该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上存在大量交易。 建行武圣路支行就该交易通过邮件提醒肖老。 肖老主张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但未对其提出任何初步证据,故本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肖先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他不应该承担银行卡没有能力、没有渠道提供详细记录证明被他人盗刷,无法举证的法律后果。 随后,他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银行在关于交易的邮件中提请注意
二审法院判决的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 当天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了涉案交易提示短信。 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资产卡将于1月27日9点16分通过其他渠道消费支出1015700.00元。 活期余额为13058.89元。 ”
肖老承认银行发来的短信,但将使用的手机称为老年机,由于功能限制,没有看交易指南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先生声称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但肖老先生未提供足够证据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 特别是公安机关对肖老举报未立案,所谓盗窃事实未经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客户没有真卡,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指南短信后合理时间内报警或丢失一审法院据此无法确认案件交易是不肖老本人的操作,认为没有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断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还写道,肖老声称由于老年人的功能限制导致看不到交易提示短信,但该主张违背了一般生活常识,没有为该主张提供证据,法院不可信。 即使肖老先生的说法属实,但没有及时查看邮件仍然是自己的原因,因此造成交易发生后不能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肖老先生必须自己承担。
林小建认为,即使银行给肖老发了短信,也是在盗刷完成后发的。 “转账这么多钱,还会收到邮件证明银行履行了对存款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专家的说法:
银行必须对老人等特殊群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针对此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志民认为,应查明肖老的银行卡是否被盗刷。
刘志民表示,肖老的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无担保贷款、转账结算、现金存取等部分功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本案中,如果肖老的陈述属实,他人很可能伪造肖老银行卡盗刷消费。 肖老在两年后发现了这笔异常交易,本案涉案金额已经高达100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肖老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刘志民说,如果得知肖老报告的案件,由其家属或家属操作完成,将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本人确实不知道,行为人构成犯罪。
刘志民表示,当事人案发时已年近80岁,一次性转账金额如此巨大,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例如通过电话确认交易是否属实,通过签名判断是否是本人交易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坚守钱袋,避免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卡密码,避免陌生人操作银行卡,不给心上人以可乘之机此外,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资金被非法侵害时,银行也要积极配合其举报,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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