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消费金融(ID:TodayCFC)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局共发了3张网络小贷牌照,其中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钱包小贷”)已经完成工商注册,顺丰合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顺丰小贷”)、国投(宁夏)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小贷”)获得宁夏金融局批复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
钱包小贷,注册资本3亿元,于2016年12月1日在宁夏石嘴山注册成立,是西北地区首张经过金融局备案的网络小贷,隶属于钱包金服,后者为奥马电器(002668.SZ)旗下。
钱包闪贷是典型的发薪贷,借款期限有7天、14天和28天三种,借款金额为600元、1000元、1200元和1500元等共四种。
百花花是钱包生活提供的“这月买,下月还”服务,最长免息期60天,无最低还款额设置,逾期后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每天)=到期未还本金×0.05%,按日收取)和违约金(违约金=消费贷款本金×2%,一次性收取)。
钱包贷是现金贷产品,借款期限为1个月、2个月和3个月等三种,等额本息还款.该应用的人工智能客服关于贷款利率和额度的回答为,月利率0.997%,最高可借8000元。
国投小贷申请地位宁夏吴忠,5位股东分别为吴忠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投保(834777.OC)、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融担保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出资比例和金额不详。国投小贷的股东结构中有3家国有独资公司,这种股权结构迎合了宁夏网络小贷政策第六条中的“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参股的申请人”。中投保官网现在有招聘国投小贷高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公告。
另外,智慧能源(600869.SH)在发起设立宁夏微额速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额2.4亿元,出资比例80%。据此信息,应该还有一家公司出资0.6亿元,出资比例20%的公司。第一消费金融推测,该公司有可能是现金巴士的运营方,因为现金巴士的运营主体为微额速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无锡市金鑫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变更后微额速达(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现金巴士创始人唐阳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无锡国资委绝对控股的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附:宁夏网络小贷政策原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防范网络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2016]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平台上获取借款客户,综合利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消费、交易以及生活等行为大数据信息或及时场景信息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进行预授信,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及回收等全流程的贷款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业务不包括在线下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坚持“积极稳妥、适度监管、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的业务资格及业务边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即通过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遵循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大数据支持贷款业务具有的方便、快捷、高效的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局和设区的市金融办(局)为自治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核
第六条 申请新设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二)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发起人须是优质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内控严密、财务规范、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优质民营企业,实施本项目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同时,优先考虑有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参股的申请人。
(三)具有中国境内的合法的正常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自有网络平台或合作网络平台)。
(四)网络平台具有潜在的网络贷款客户对象,能够筛选出满足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的客户群体。
(五)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网络小额贷款产品。
(六)具有合理的网络贷款业务规则、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八)具有专职人员负责网络平台安全,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计算机网络工作经历。
(九)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须由宁夏登记结算(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登记结算,其开户银行应在已向监管部门出具配合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承诺函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其结算账户应在辖区银行内开设。
(十)在注册地设立公司经营场所,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在注册地经营场所办公。
(十一)自治区金融局和设区的金融办(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中(二)至(九)款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
(二)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制度严密,经营状况良好,最新监管评级达Ⅰ级。
(三)自治区金融局和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实行事前审核制度。申请人需先行征求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合规性意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对其非法集资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经自治区金融局审批或备案,方可正式运营。
第九条 新设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征求设区的市金融办(局)意见的,除提供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资质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网络平台相关情况介绍(加盖网络平台行政印章)。
(三)网络贷款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四)网络贷款业务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新设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征求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合规性意见后,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对其非法集资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合规性意见及第九条所列资料一并提交自治区金融局,申请设立评审核准。
第十一条 新设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自筹建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进入60个工作日的筹建期。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正式成立的,除提供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成立的一般性资料外,还应向自治区金融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与合作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二)网络带宽业务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的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机构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的)。
(三)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向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征求合规性意见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三)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盖有网络平台行政公章(鲜章)的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制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五)网络贷款业务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情况、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六)网络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七)网络贷款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情况说明。
(八)网络贷款业务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的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由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机构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九)网络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十)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征求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合规性意见后,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对其非法集资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合规性意见及“第十二条”所列资料一并提交自治区金融局审批。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贷款产品或网络平台,需事前向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自治区金融局进行报备,报备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新增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新增网络贷款产品的决议。
(三)网络平台相关情况说明(加盖网络平台行政鲜章)和网络平台营业执照、经营性ICP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ICP备案证明材料。
(四)利用新的网络平台设计贷款产品的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
(五)按照审慎性原则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贷款业务的,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设区的市金融办(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报备。报备的资料如下:
(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贷款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的决议。
(二)拟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报告。
(三)与网络平台共同签订终止合作的书面声明。
(四)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终止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
(七)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带宽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在业务活动中须严格执行“十不准”:
(一)不准在辖区外办理线下自营贷款业务。
(二)不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或网络平台在辖区外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三)不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或网络平台在辖区外办理股权投资类业务。
(四)不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或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五)不准通过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
(六)不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或网络平台销售、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和贷款债权。
(七)不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发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八)不准隐瞒客户应知晓的本公司有关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户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九)不准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或与其互相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十)不准在公司账外核算网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以便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
(一)严格贷前客户身份识别和背景真实性调查制度。必要时通过线下调查或征信机构等等第三方核查客户信用情况,对线上数据积累、量化模型和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校正。
(二)依法、合规、合理确定网络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敞口。
(三)加强贷中支付审查和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资金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四)采取管控网络贷款风险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贷款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网络贷款平台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借款人、保证人的信息安全。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须记录并留存贷款客户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款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监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贷款业务运营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贷款业务活动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贷款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文本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借款合同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在客户申请贷款环节的显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开业批复、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公司及分支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网络贷款信息。包括服务内容、贷款利率水平和费用项目标准、还本付息和计息方式。
(三)其他应告知的信息。包括逾期处理方式、贷款形态分类标准、是否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征信机构以及业务投诉电话、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注意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客户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使用和披露客户以下信息,均应经客户授权许可:
(一)从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的平台上获取客户的任何信息。
(二)将已经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本公司网络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将借款客户的借款信息及担保客户的担保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停、终止网络贷款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借款人公告。网络贷款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网络贷款业务后,需通过本公司网站和有关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不得少于自公告之日起90日。
第四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网络贷款业务需全部纳入网络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宁夏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以及地方政府官方数据中心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向网络贷款业务操作及监管系统、宁夏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以及地方政府官方数据中心录入完整的网络放贷、收贷、收息、结算账户流水、财务和管理等有关信息,并对系统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系统录入的数据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首先进入其基本账户后方可使用,并应在每季度后15日内或接到监管部门书面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和自治区金融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司全部结算账户上季度的账户流水清单。
第二十五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金融办(局)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于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注册地所在的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及自治区金融局提交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本金运用情况、各类信贷产品经营情况、业务流程风控变化情况、融资情况、发生外部网络风险或欺诈案件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每年度负责对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自治区金融局,抄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根据其可贷资金运用等情况,对其网络贷款业务的异常现象进行质询,对其网络贷款业务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提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化资产质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网络贷款业务的现场检查。通过到其营业场所听取汇报、进入公司系统采集有关业务数据、查阅财务资料、走访客户及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金融办(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效力,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举报、投诉网络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过程中,对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网络贷款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取消其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办理网络贷款业务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政办[2016]105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局附则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局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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