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税收政策的个人投资者篇已有详细分析,可参见《一文读懂北交所股利分配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篇》,本文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股利分配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与个人投资者相同,机构投资者从北交所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也存在差别化税率,即根据持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税率。不同的是,主体由个人变成了机构(包括企业法人、金融机构等),对应投资取得的股利也扩大到企业所得税,且不区分限售与否。
由于组织形式不同,适应税则不同,所以本文将机构投资者分为公司类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分别展开论述。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投资于北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相应股票超过12个月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投资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利需按10%税率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
这里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设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虽在中国设立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未设立企业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投资取得的股利,则与居民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相同(以下默认为此种情形),若不是则适用中国预提所得税。
简单理解,即公司类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限不足12个月,股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20%、15%不等);若超过12个月,则获得的股利免税。
例如,A公司取得上市公司B现金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则A企业取得的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若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5%。
这一点与新三板不同,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不论期限长短,获得的股利都是免税的,区别在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注意区分,一般个人投资者持股满1年、1个月和不满1个月的税收成本分别为0%、10%和20%)
结论:公司类股东投资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持股期限满12个月免税,不满12个月按公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一律免税。可见税法在制定上,鼓励对居民企业的生产性投资,而不鼓励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
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股利所得。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按个人取得的股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类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即先根据投资人类型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缴税,投资人是公司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是个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主要根据投资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作为判断缴税的依据。而且合伙企业不管投资人是何种类型,均不适用差别化税率,即不管持股期限长短均不能免税。比如某合伙类股东获得股利1000万,自然人和公司出资比例为1:1,则自然人需缴纳1000万*50%*20%的税率,公司(假设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则需缴纳1000万*50%*25%的税率,不能免税。
因为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法上属于纳税虚体,不能取得居民企业身份,即便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居民企业,因不满足“直接投资”的条件,同样不能适用免税政策。而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也就无法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总结一下:公司类股东能够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获得的股利在满足一定持股期限可免税,而个人/合伙企业类股东不享受“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获得的股利根据投资人的类型适用不同税率,全额征收。
当然,如果公司类股东最终将投资获得的股利再分配到个人口袋里时,还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一点仍然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1000股,持有期限满一年,B公司实施每10股派3元的现金股利方案,则A公司获得现金股利300元(免企业所得税)。若A公司将获得的股利再以现金股利的方式派送给其个人投资者C,C持有A公司10%的股份,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下,则C需要为获得的股利缴纳300元*10%*2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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