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两种措施使用的对象也是存在差异的,反倾销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从外国进口,或者是想要出口的产品。而反补贴是政府的行为,主要是不能给那些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发放补贴。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经常能听到反反倾销和反补贴,不管是反倾销还是反补贴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许可的,反倾销还具有在排斥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同时不容易遭到报应的特性。若是不满足补贴条件,但是获得补贴的,此时可以适用反补贴的规定处罚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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