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日前从业内获悉,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0258-2022)标准(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绿色低碳等7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根据《指引》定义,“金融科技”被界定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核心是持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
杜绝以“科技创新”名义模糊业务边界
《指引》提出7条“守正创新”的准则,要求各主体履行伦理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金融持牌经营要求,践行服务实体经济使命,秉持科技赋能金融定位,坚守诚信履约行为准则,严格恪守依法合规底线,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指引》首先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在履行伦理治理主体责任方面要求建立健全伦理管理组织架构与制度规范,探索设立企业级科技伦理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节多次提及金融科技本质是金融,明确金融与科技业务区分等细则。具体来看,《指引》在落实金融持牌经营方面要求强调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杜绝以“科技创新”名义模糊业务边界、交叉嵌套关系、层层包装产品、实施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在践行服务实体经济使命方面,《指引》强调了回归金融本源;在秉持科技赋能金融定位方面,提出“金融为本,科技为器”原则,要划定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合作边界,由金融机构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由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做到互促共进,有效隔离金融风险与科技风险;在严格恪守依法合规底线方面还要求,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过程中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杜绝以“创新”之名突破现行规定,严防利用科技手段从事不法活动。
数据需“专事专用”,坚决抵制算法歧视
《指引》在“数据安全”章节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要充分获取用户授权、按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数据,秉持“专事专用”原则使用数据,严格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合规共享数据,主动清理存留数据。具体来看,从业机构需要履行好与数据主体的约定义务,遵循既定目的、范围、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避免数据超范围使用。当数据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种类发生变更时,通过重新明示相关信息、取得用户明确同意等方式,做到“用图明确,范围可控”。
在包容普惠方面,《指引》提出,从业机构要提倡包容性设计,防止不公平歧视,履行无障碍义务。其中,在提倡包容性设计方面要求充分考虑语言、文化、性别、年龄等因素,提供“有温度”的服务,避免对“最不利者”造成不便和障碍。在防止不公平歧视方面,要求消除歧视性标签、数据代表性不足、模型偏差等负面因素,降低数据驱动、算法驱动决策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坚决抵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在履行无障碍义务方面,文件要求建立“容错型”产品交互机制,着力弥合因智能技术运用困难导致的数字鸿沟问题,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温度。
在公开透明方面,《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服务信息,做好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强化科技伦理宣贯教育。
严防利用算法不正当竞争,健全创新退出机制
首先要严防滥用数据与流量,不可利用数据、流量等优势从事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不可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其次,要公平公正使用智能算法,不能运用算法优势减少、限制各方选择机会,不可误导用户作出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选择,杜绝运用算法从事流量造假、制造信息茧房、诱导超前消费等不当行为。同时,还需要平等合理设置平台规则,鼓励科技服务开放互通。
此外,在“风险防控”章节,《指引》提出了5个方面的要求,从业机构需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自觉履行风险监控责任,主动做好创新风险补偿,积极健全创新退出机制,认真落实追责问责要求。
其中,在建立健全金融科技创新退出机制方面要求,在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正常退出或因特殊情况导致非正常退出时,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实现平稳退出。具体而言,在业务方面,按照退出方案终止有关产品和服务,及时告知客户,做好协议解除、资金退还等工作,处理好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担退出成本。在技术方面,按照既定规程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下线,对上下游及关联产品和服务进行还原或恢复等处理,做好系统、设施等交接处置工作和向金融消费者的解释工作。涉及数据的,按照国家及金融行业有关制度、标准要求做好数据清理、关联数据回滚或修改、隐私保护等工作。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字金融研究中心
研究员: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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