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遇有特殊情况可缓缴,但企业情况好转后需补齐,同时应向灵活就业群体延伸
近日,一份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诉求答复书》引发网友热议。答复书显示,一电器公司未按照某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足额缴存2012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该公司并非个例,正在同步处理中。
欠缴少缴导致待遇“缩水”
北京白领曾娜在跳槽求职期间被一家小型创业公司录用,却在入职前被告知,3个月试用期内没有五险一金,入职后一年也只有“五险”而不缴纳公积金。当曾娜质疑公司为何不能及时缴纳公积金时,对方搪塞:“公积金一般买房时才能提取,而且手续复杂,刚入职的员工用不到,这样可以增加到手收入。”
“这不仅影响账户内的余额,还直接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时的贷款额度和每月还款额度。”孙静说。
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
尽管对录用公司心仪已久,曾娜最终还是放弃了入职。“即便我暂时不买房,也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取消公积金这项福利待遇,公司的做法让我感到很没保障。”
“现在有这样一种声音:‘五险’是强制的,但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并非强制性。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缴纳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减免或抵消。”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杨保全表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这意味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试用期不缴纳或约定免除、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解决宿舍等,都不能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杨保全提示道。
杨保全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但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足额缴费,是不合规的。
应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延伸
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覆盖的人群,部分地方正在进行探索完善。例如,针对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的情况,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受到广泛欢迎。
“这样的探索适应了最新的劳动方式变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口,有利于建立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为此,王天玉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加强整体性考量,以多元保障体系满足劳动者住房需求。
此外,为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企业稳就业,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近期,又有多地出台措施为企业纾困,例如,哈尔滨市、威海市等多地出台相关缓缴政策;深圳市发布的纾困政策则规定,对此类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杨保全提醒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不等于豁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单位经营状况转好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进行补缴。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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