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及区别
起征点VS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法中两个定义相似,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被混淆的概念。如何准确地加以区分,是每位财税人员必备的技能。
一、概念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对征税对象征税的最低界限。在征税对象没有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但一旦达到了这一界限,就要对征税对象的全部金额进行征税。
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里规定的15万元就是“起征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超过了15万元(季度45万元),那么就需要就全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并不是仅超过15万元的部分缴纳增值税。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两种。
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例如上例中的15万元;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例如,《关税条例》规定,一票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征关税,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元的,按应税税额全额征税。
根据起征界限数额的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两种。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例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如前例中的15万。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被称为“费用扣除额”,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部分的数额。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无论征税对象的数额是多少,所有纳税人在计算计税依据时都可以按免征额的数量扣除应税所得,仅就超过的部分纳税。
例如,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这个5000元就属于免征额!
特点:“不到不征,达到只对超过部分征收”。
注意:我发现在网络上的很多学习资料中,都把这个5000元称为了“起征点”,这是错误的。例如:2022年6月,赵女士取得了5100元的工资收入,假如5000元是“起征点”的话,由于100元已超过了起征点,所有就要对5100元的收入全额征税;如果5000元是“免征额”,那么仅就超过“免征额”部分的收入征税,也就是对100元征税。所以这个5000元属于“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二、异同点
(一)相同点
1、都是从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一定的优惠。都属于税收优惠中的税基式减免。
备注:税基式减免是一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的方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及跨期结转等。
2、同是针对纳税的个体而言。低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部分均不征税。
(二)不同点
1、税收的征收方法不同,超过起征点要全额征税,而免征额仅对超过的部分进行征税。
2、从本质上来说,“起征点”和“免征额”所体现的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不同,税法设立“起征点”的目的在于贯彻税收合理负担的原则,照顾收入较低的纳税人。而设立“免征额”的目的,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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