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的八旬老人肖某,在2020年12月偶然发现自己建设银行卡的存款余额有误,他查询后才得知这张卡在2019年1月被刷走100余万元。
老人银行卡被刷走101.57万元
判决书显示,肖老称,案涉银行卡于2019年1月17日被盗刷,盗刷地为辽宁省鞍山市,盗刷金额为101.57万元,该银行卡在此期间一直由肖老持有并使用,且因行动不便,在上述时间点前后并未离开住所地北京市。
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交易明细显示,上述交易显示的交易地点为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对方账号与户名为89821XXXX鞍山市铁东区曲庭美易家具广场。该交易摘要为跨行其他渠道消费。肖老称上述交易非其本人及本人授权操作。
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称,该笔支出不存在盗刷情形。这笔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肖老对此种交易知晓并且熟知,在该笔交易前后都有类似交易。
上述支行认为,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从交易时间来说,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消费及消费习惯相符;从时空上说,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在案涉交易发生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正常使用该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
该支行还提到,本案交易可能是他人交易,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肖老把案涉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都交由肖燕来进行交易。另外,该支行还指出,正常银行卡盗刷的情况是不会留有余额,且大部分是在半夜,也不会同肖老类似就只盗刷一笔。
一审法院查明,涉案银行卡自2016年12月至涉案争议交易发生前,有诸多北京以外的交易记录,包括ATM取款、消费、转账支取等。并且,2019年1月27日,争议交易发生前,涉案银行卡持续存在交易记录,截至2021年9月23日,争议银行卡发生了近200余笔交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及交易对象多样。
一审法院指出,根据建行武圣路支行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涉案交易金额巨大,且该交易发生前后,涉案银行卡存在诸多交易,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老发送了短信提醒,现肖老主张涉案交易非其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是否被盗刷
一审判决后,肖老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肖老方面认为,在发现盗刷事实后,肖老第一时间向建行武圣路支行核实情况,但直至一审庭审时,建行武圣路支行也未能提供案涉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形式、密码比对过程、持卡人签名、监控录像等等。
同时,肖老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虽公安机关未受理,但其提供的购物小票等证据证明,其一直持有涉案银行卡。
肖老方面指出,持卡人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往返两地操作,且亦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委托他人异地取款以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密码等情形,应当认定案涉交易属伪卡交易,之所以其他人能够使用该卡进行交易,表明建行武圣路支行发放的此类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亦证明了建行武圣路支行制发的此类银行卡及银行卡交易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肖老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处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交易密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系其本人交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内容如下:“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月27日9时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元[建设银行]”。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4月28日,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
肖老在一审中对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在二审中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二审法院指出,在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
需留意银行交易提示短信
在本案中,老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100余万元“不翼而飞”是在交易发生数月之后,而银行在这笔交易发生16秒后便向老人发送了提示短信。
二审法院认为,交易提示短信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示持卡人确认交易是否为其本人交易,以便持卡人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或减少非本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同时使持卡人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存证据。司法实践中,大量被盗刷的持卡人正是在接收到交易提示短信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报警、挂失、进行自动柜员机交易等措施保存证据,才在其后的民事诉讼中得以保存的证据初步证明相关交易非其本人所为。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中,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在涉案交易后16秒即向肖老发送交易提醒短信,短信载明交易时间、支出金额和账户余额。涉案交易发生后至2019年5月以前,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又向肖老发送7条交易提示短信,均包含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账户余额。在此期间,只要肖老对任何一条交易提示短信稍加留意,应当不难发现账户余额发生巨额变化的事实。
法院认为,肖老主张老年机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院难以采信。即使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老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判断交易是否存在风险?该客服表示,需要看收款方的账户是否为可疑账户,如果是可疑账户交易会联系到客户,比如有第三方POS机盗刷的嫌疑,也会打电话通知到客户。
该客服提醒到,客户如持有一类银行卡,手机银行转账最高单笔50万元、单日限额100万元,若通过POS机刷卡则没有交易限额,如果持卡人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对方掌握卡和密码,就能通过POS机刷走100万元。若客户担心被盗刷,可以前往开户行设置限额,但持卡人的交易可能也会受限。
上述客服表示,尽量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如果已经将卡片借出,并且对方知道银行卡的密码,建议将卡片挂失或到网点重新补办。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对中新经纬表示,对于大额转账和消费,银行只能通过事前验证、事中拦截、事后提醒三方面入手。事前验证方面,首先,银行卡一般都会有额度限制,在开卡时或者办理手机银行时,就会设定一个限额;其次,银行也会根据银行卡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额度实时调整额度限制,比如经常小额消费或者长时间不用卡,额度可能会调低;第三,当进行实时交易时,银行风控会查看是否有可疑交易,比如如果几十元的消费可能只需指纹、密码等,如果大额消费可能还会进行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验证,即根据不同额度产生不同等级的弱验证和强验证,当额度到一定程度或者风控监测出现风险时,还会触发最后的回访。
黄大智还提到,在事中方面,客户的转账、消费等如果要转入风险账户,银行可能还会进行实时拦截。在事后措施方面,黄大智认为,目前银行在事后措施上相对较少,银行日后还应加强事后的提醒工作,尤其是针对一些老年人群体。
文: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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