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深圳分行A对某企业B的借款期限为2019.11.6-2020.5.6,后因疫情影响B企业经营困难,银行对该笔债权于2020年5月6日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28日第2次展期至2021年1月30日,2021年1月29日第3次展期至2021年3月31日。
二、事实认定
该笔**期限6个月,依据《**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短期**,依据《**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A银行展期累计10个月,违反了《**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但《**通则》并未对违反该条的**人后果及责任作出规定。
三、法律分析
针对此问题,**法在(法函〔2000〕12号)回复称“展期**性质上是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的期限不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法《九民会议纪要》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解释(二)**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通则》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制范畴。**实践中,违反《**通则》是否会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可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具体取决于法官对于该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涉及金融安全的规定”的认定。
那么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呢?
四、过往参考判例
综上,A银行违反《**通则》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不会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展期合同不会因单独违反《**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可能也千差万别,本文当中援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观点仅针对特定案件的特定案情所作,其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非**遵照援引。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之下,银行违反的即使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监管规定的违反毫无疑问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监管风险,招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法律依据:
1、**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通则》:
第八条
短期**、中期**和长期**:
短期**,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中期**,系指**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
长期**,系指**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展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向**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人决定。申请保证**、抵押**、质押**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期限;中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长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账户。
2、**人民法院2019年9月发布《**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延伸阅读:
其他对于展期有限制的部门规章:
1、原银监会(现银**)2010年发布《个人**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一年以内(含)的个人**,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展期期限累计与原**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品种规定的最长**期限。
2、 2015.12《**人民银行支农再**管理办法》(银发[2015]395号):支农再**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支农再**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3、 2016.3 《关于开办扶贫再**业务的通知》(银发[2016]91号)扶贫再**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扶贫再**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
4、 2016.7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5、2017.10《汽车**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的**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的**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6、2010.5《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搭桥**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7、2014.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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